空运条件下收货人没有特殊要求不要在空运单上显示具体运费数额
外贸实践工作中,各国海关一般以到岸价作为征收关税的基数,因此很多国外收货人为了避免运费部分被征收高额关税,通常空运的时候都会对运费做一些技术处理。如果在空运单上显示了具体的运费数额,收货人在进口清关的时候就没有办法在运费上做技术处理,所以对于外贸出口企业而言,只要国外收货人没有明确要求在空运单上显示具体运费数额就一定不要在空运单上显示具体运费数额,而是显示“AS ARRANGED(按照安排)”即可,把运费的具体数额处理权利留给收货人。下面是一个因在空运单上显示具体运费数额而被客户要求赔偿的案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让外贸从业者更深刻理解在空运单上显示具体运费数额的弊端。
2017年9月底,广州天一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泰国,从广州空运至曼谷,空运货物货值折合人民16000.00元,空运费5650.00元,天一贸易小王在订舱时明确要求在空运单运费一栏显示“AS ARRANGED(按照安排)”,9月30日(周六)拿到空运单扫描件,但是发现在运费一栏显示了具体的运费5650.00元,当即要求修改,但是由于是周末,接下来又是国庆长假,没有修改成功。10月4日,货物到到目的地,收货人的清关代理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发现因为空运单上显示了具体的运费数额,收货人(买方)不得不就运费部分也缴纳高达35%的进口关税才能提取货物。尽管客户及时提取了货物,但是一直发函要求天一贸易承担多缴纳的关税部分即5650.00*35%=1977.50元,并以停止合作为要挟,考虑到确实是己方错误导致收货人额外支出费用,天一贸易最终补偿了客户额外缴纳的关税部分。尽管后期空运代理也对天一贸易做了一定的补偿,但是不管怎样,因为在空运单上显示了具体运费数额使天一贸易及空运代理实际发生了损失。所以外贸出口企业切忌在客户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在空运单上显示具体空运费数额。笔者并不提倡将运费人为做低达到少缴纳关税的目的,但是作为发货人(卖方)应该将运费具体数额的显示或是申报权利留给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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